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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的钱该不该充当物业费
作者:王强    文章来源:城市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近日,本市某社区的业主孙女士在小区里捡到200元现金,由于没找到失主,有急事要办的她就把钱交给了物业。物业在核对录像、多方询问后也没能找到失主,烫手的200元钱让工作人员感到很为难。在与业委会沟通的基础上,物业最终决定将这200元钱作为孙女士的物业费,但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有无依据呢?

  日前,本报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不久前业主孙女士出小区时在地上发现了200元钱,在原地等了一会儿没见失主前来,就匆匆地把钱送交物业,希望他们能够帮她找到失主。孙女士走后,物业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之后又在小区内询问,仍没有找到失主,如何处理这200元钱一时成了难题。

  经过认真考虑,物业决定将这200元钱作为捡钱业主的物业费充入小区物业费之中,作为对其拾金不昧的鼓励。此做法得到了业委会的认可,多数业主也表示理解,但也有人提出,200元钱虽少,但是这种做法是不是有依据,可不可以作为此类事情的范例呢?业主李先生认为,捡钱业主可能不会在意这200元钱,但是失主如果是个并不富裕的人,200元钱可以做很多事情,维持个人一周的基本生活。“再说,丢了钱谁都不高兴,可能会别扭好几天。”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多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均表示还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经理说,如果碰上了此类事件,他们也有可能效仿上述做法。

  律师观点:这种做法不合法

  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的张永民律师认为,该小区的做法合理但是不合法。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能将他人的遗失物据为己有。案例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所有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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