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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维修基金案诉求不当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林劲标报道:业主缴纳的电梯维修专项基金去向不明,75名业主联名上告要求房产商返还专项基金。近日,佛山首例维修基金纠纷案审结,业主因诉求不当败诉,该判决于昨日生效。原告表示,不排除联合再诉的可能。 
  原告:基金去向不明应退返各业主

  禅城区张槎某大厦系被告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单幢商品住宅楼房,内设电梯两部。1995年至1997年间,该大厦的业主杨某、曾某等75人先后向被告支付电梯维修专项基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然而,被告收取上述维修基金后,并未将该款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由于被告及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期间一直没有就维修基金的总额、使用情况及费用、相关单据向业主公开或公示,引起业主强烈不满。2004年8月,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另行选聘了新物业公司,并要求被告将其先前收取的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新的物管公司,而被告却张贴汇总表,声称电梯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75户业主于去年6月2日联名向禅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收取的37.5万元按原缴纳额返还各业主,并偿还利息。

  法院:属业主共有不能退返个人

  庭审中,被告辩称,各业主提供的电梯维修基金收据大部分集中在1996、1997年,最迟不超过2001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起诉。同时,某大厦自1998年投入使用至今,电梯维修费用已达51万多元,原告当时所缴纳的维修基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法院认为,该案应从2004年8月原告改选物业公司得知被告自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原告起诉时尚未满两年,诉讼有效。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被告将其代收的电梯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是其法定义务,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对该款项进行使用,属行为违法。但该基金所有权应属该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该款项不能返还业主个人。遂驳回原告诉讼。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告方诉讼代表人杨某昨日表示,上诉不能变更原诉讼请求,已没多大意义,所以放弃上诉。等过完春节后召开业主大会再进行协商,不排除部分业主联合再起诉的可能。

  [各方说法]

  基金退回个人主张错误

  法官:李咏梅(禅城法院民三庭庭长,该案主审法官)

  业主之所以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要求将维修基金全数退回给个人的诉讼请求主张错误,由于维修基金对于房屋而言就相当于它的“养老钱”。根据法律规定,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一些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物业维修基金的代收、暂管、使用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拒不移交,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欠规范

  律师:潘秋用(该案原告代理律师)

  该案其实在之前已经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过,但因业委会不具主体资格未被受理。我国法律目前在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这块规范不够,对基金的具体使用都没有约定,此次败诉与这一情况有一定关系。

  另外市房管局发文从2003年8月1日取消收取电梯维修基金。业主在与房产开发公司签合同时应留意,合同中应具体约定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数额、用途、使用方法等。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或采取法律途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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