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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的30%时,产权人应及时续存。
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如下:
(一)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含作建房、经济适用房)产权交易时,应当持购房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协议)、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表等要件到管理机构指定的窗口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发生挪用的单位,应当及时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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