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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到专户;
(三) 售房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主管部门签定代收协议,代收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幢列帐,核算到户。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内,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年转存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个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产权人对其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查询、质疑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财务预结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产权人的查询和对账制度。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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