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住宅 | 办公 | 商业 | 别墅 | 院校 | 医院 | 工业 | 公建 | 工程 | 消防 | 园林 | 绿化 | 保安 | 保洁 | 客服 | 财务 | 试题 | 装修
| 收费 | 车管 | 社区 | 维权 | 博客 | 下载 | 招聘 | 基金 | 房产 | 预算 | 接管 | 交友 | 会展 | 论文 | 法律 | 规章 | 律师 | 论坛
今天是:

  没有公告

文章 下载 图片 业主天地 经验交流 笑话天地 美女图片 不收一分加盟费,就可成为各省市物业网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东北亚物业网/东北亚业主网/东北亚物业管理网--全球最大中文物业门户 >> 文章中心 >> 物业法规 >> 正文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涉及的产权人持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管理机构核准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计划;
(二)产权人分户明细;
(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
(五)相关产权人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证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栋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专向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注社区
普通文章小区成了大市场随意摆卖出
普通文章楼道放杂物 庭院私建滥建
普通文章保安职业面临三大问题
普通文章社区居委会,请您来作客
普通文章多家住户刮中轿车 一碰头
普通文章西藏干部群众称 用实际行
普通文章网络销售挑战传统零售业
普通文章供给不足才是软肋?专家:
普通文章我们对“炒房团”太过宽容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Oicq:
性 别: Msn:
E-mail: 电话: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容: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 CopyRight 2002-2007, PMAA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QQ: 30359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