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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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