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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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