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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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