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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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