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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长春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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