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住宅 | 办公 | 商业 | 别墅 | 院校 | 医院 | 工业 | 公建 | 工程 | 消防 | 园林 | 绿化 | 保安 | 保洁 | 客服 | 财务 | 试题 | 装修
| 收费 | 车管 | 社区 | 维权 | 博客 | 下载 | 招聘 | 基金 | 房产 | 预算 | 接管 | 交友 | 会展 | 论文 | 法律 | 规章 | 律师 | 论坛
今天是:

  没有公告

文章 下载 图片 业主天地 经验交流 笑话天地 美女图片 不收一分加盟费,就可成为各省市物业网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东北亚物业网/东北亚业主网/东北亚物业管理网--全球最大中文物业门户 >> 文章中心 >> 物业信息 >> 正文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5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物业管理问题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于建敏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问题一:业委会建设

  眼下在一些小区的业主为争取进入业委会,挨家挨户拉选票,频繁串门套近乎。在一些老百姓看来,业委会主任成了一个“肥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可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级组织对业委会的人选把关。
  建议:于建敏代表建议,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有条件的小区,可探索居委会主任和业委会主任“一肩挑”。

  问题二:“居改非”现象

  目前,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居改非”现象比较突出,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影响到区域环境和食品卫生安全;影响到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
  建议:于建敏代表指出,对经过政府规划,房地、工商、劳动、公安、税务、卫生、街道等主管部门审批,与其他业主无矛盾的,可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问题三:维修基金使用

  目前,部分业委会使用维修基金不规范,未经业主大会讨论,擅自使用维修基金,甚至挪作他用。
  建议:于建敏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使用标准,引进中介机构作出费用评估和测算,可成立物业维修基金运作组织,引进审计事务所加强监管。
关注社区
普通文章小区成了大市场随意摆卖出
普通文章楼道放杂物 庭院私建滥建
普通文章保安职业面临三大问题
普通文章社区居委会,请您来作客
普通文章多家住户刮中轿车 一碰头
普通文章西藏干部群众称 用实际行
普通文章网络销售挑战传统零售业
普通文章供给不足才是软肋?专家:
普通文章我们对“炒房团”太过宽容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Oicq:
性 别: Msn:
E-mail: 电话: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容: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业管理条例
2/3车位被悄悄卖掉  业主愤
珠海:《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
南京律师:物业管理条例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 CopyRight 2002-2007, PMAA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QQ: 30359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