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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来居砸童案 73业主无责 物业赔近23万
作者:刘春林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3
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位被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故本案中各被告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钟小雨受侵害导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但是,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证明明确的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再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9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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