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钟小雨的父母22994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来居案
事件回放
2006年5月31日,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钟小雨父母委托律师,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
2006年7月2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初步定于2006年9月12日开庭审理。
由于涉案被告数量较多,加上许多业主将房屋出租无法直接送达,案件的开庭被迫延迟。随后,南山法院决定在200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就在8月30日开庭前几天,钟小雨的父母再次接到法院通知,原定于8月30日的开庭又被推迟,法院称仍需公告送达,两个月的公告期满后才能开庭。
事后,市人大代表肖幼美、于秀峰以及政协委员雷新平、霍庭联名致函南山区人民法院,督促尽快开庭。2007年12月初,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终于收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案件定于2007年12月20日上午正式开庭。
2007年12月20日上午,好来居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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