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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枯树砸坏业主车辆 物业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小区内的一棵枯树倒塌将业主停放在附近的车辆砸坏。为此,王先生等三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几方共同担责。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定,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判决其赔偿王先生三人修车费等共计6万元。

  2007年7月30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先生三人所居住的丰台区南苑某小区内一棵枯死的大树倒塌,将王先生、芦先生和宗先生三人的车辆砸坏。王先生三人认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疏于管理,导致枯死树木倒塌砸坏车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四家被告纷纷推说这棵树不归自己管理。物业公司还称,2005年他们已经发现大树有问题并向南苑管理部门打了请示报告,但得到的批示是树不死不能伐。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有的车辆发生毁损系小区内一棵大树倒塌所致,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对小区的树木应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园林局依据其职责对丰台区内的树木负有监管之责,对大树的倒塌虽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尚不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街道办事处对树木没有管理职责,在损害事实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停车场管理公司虽负责小区车辆的管理,但对树木没有管护责任,对树木的倒塌这一侵权事实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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