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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明确缴交主体《方案》或下半年施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物业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题,在建设部和财政部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后,日前东莞市出台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制定出缴交和使用程序及监管方法,记者了解到,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法制局审核后,该实施方案或将在今年下半年施行。

有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该实施方案的出台,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东莞市金莞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涛表示,以往缴交物业维修资金,缴交主体不明确是最大的问题之一,本次出台的实施方案,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根据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例如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方案明确,按照核发商品房预售证的时间,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缴交,这将有利于解决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不少物管持观望态度

记者了解到,在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布了该方案后,中信物业、金地物业、新世纪物业等众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都已经了解该方案,部分物业公司还专门开会研究,但很多业主和消费者则尚不知情,部分物业公司并没有专门在小区贴出方案征求业主意见,不少物业公司尚处于观望态度,表示要等方案正式确定,才会告知业主并按照正式方案执行。一不愿意透露公司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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