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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小区公建设施再不得擅改用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商报讯(记者易艳 通讯员之道)昨日记者从宜昌市房产管理局获悉,近日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市城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小区教育、文体、物业等用房不再是开发商“空口无凭”的宣传,为避免因原设计的公共设施在交付使用后被改变用途而发生纠纷,从七月起,小区业主共有设施将以“白纸黑字”确认其楼层及用途;同时,凡是权利主体一致的二手房转让,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转移登记先“房”后“地”
  
  《关于市城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在权利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类型(出让或划拨);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权证证书为准,不再用说明、证明等材料。
  
  小区公建设施明确楼层及用途,不得擅自改动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产管理局应查验、收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同时,小区内用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房屋,规划局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其层次和用途;规划局对2008年7月1日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图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以核实房屋性质和建筑面积。由于规划局和房产管理局执行的是不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管理局对2008年7月1日后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在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3%的误差率内办理登记;2008年7月1日前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登记,仍按原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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