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池没采取保障措施 未设专人管理 承担40%责任———
本报讯 12岁的小强(化名)到某小区内玩耍,滑入水池中溺水死亡。记者上午获悉,门头沟法院判决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该事故40%的责任。
2007年7月26日,小强与伙伴到某小区内玩耍,后不慎滑入水池中溺亡。孙某夫妇诉称,开发商所建的水池坡度较陡,且平时既无人看管也未设立任何警示牌,正是由于开发商疏于管理,才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作为该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疏漏。
对此开发商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小区的水池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其已经与某物业公司签订 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管理,包括对水池的管理。因此,开发商不应负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称,小区周边的孩子经常会到水池来游泳,该公司曾多次劝阻,而且在2006年还将禁止游泳的12块警示牌悬挂在水域周边,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父母,孙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强的死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作为水池的修建者,开发商没有采取周密的保障措施消除危险,而小区物业对紧邻居民区深度达2米的水池,未设专人管理,存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小强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