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住宅 | 办公 | 商业 | 别墅 | 院校 | 医院 | 工业 | 公建 | 工程 | 消防 | 园林 | 绿化 | 保安 | 保洁 | 客服 | 财务 | 试题 | 装修
| 收费 | 车管 | 社区 | 维权 | 博客 | 下载 | 招聘 | 基金 | 房产 | 预算 | 接管 | 交友 | 会展 | 论文 | 法律 | 规章 | 律师 | 论坛
今天是:

  没有公告

文章 下载 图片 业主天地 经验交流 笑话天地 美女图片 不收一分加盟费,就可成为各省市物业网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东北亚物业网/东北亚业主网/东北亚物业管理网--全球最大中文物业门户 >> 文章中心 >> 业主委员会 >> 正文
孩子溺亡 开发商物业被判赔偿
作者:李奎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孩子溺亡 开发商物业被判赔偿

  水池没采取保障措施 未设专人管理 承担40%责任———

  本报讯 12岁的小强(化名)到某小区内玩耍,滑入水池中溺水死亡。记者上午获悉,门头沟法院判决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该事故40%的责任。

  2007年7月26日,小强与伙伴到某小区内玩耍,后不慎滑入水池中溺亡。孙某夫妇诉称,开发商所建的水池坡度较陡,且平时既无人看管也未设立任何警示牌,正是由于开发商疏于管理,才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作为该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疏漏。

  对此开发商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小区的水池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其已经与某物业公司签订 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管理,包括对水池的管理。因此,开发商不应负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称,小区周边的孩子经常会到水池来游泳,该公司曾多次劝阻,而且在2006年还将禁止游泳的12块警示牌悬挂在水域周边,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父母,孙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强的死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作为水池的修建者,开发商没有采取周密的保障措施消除危险,而小区物业对紧邻居民区深度达2米的水池,未设专人管理,存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小强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

关注社区
普通文章小区成了大市场随意摆卖出
普通文章楼道放杂物 庭院私建滥建
普通文章保安职业面临三大问题
普通文章社区居委会,请您来作客
普通文章多家住户刮中轿车 一碰头
普通文章西藏干部群众称 用实际行
普通文章网络销售挑战传统零售业
普通文章供给不足才是软肋?专家:
普通文章我们对“炒房团”太过宽容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Oicq:
性 别: Msn:
E-mail: 电话: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容: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 CopyRight 2002-2007, PMAA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QQ: 303594820